
全运法律法规
十一运会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9-1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一冬会)的广告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十一冬会的广告资源所有权属十一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授权组委会资源开发部统一管理十一冬会广告资源,并由齐齐哈尔市鹤城体育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信息公司)负责开发经营。 第三条 组委会各部门,十一冬会各单项竞委会,比赛场馆,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各类传播媒介,委托代理单位及广告客户单位,在经办十一冬会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组委会资源开发部广告经营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㈠制订十一冬会广告经营管理具体办法; ㈡审核批准广告代理单位,签订广告代理合同; ㈢对十一冬会所有广告的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及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㈣审核批准以十一冬会名义举办文化、体育和相关展览活动中涉及的赞助或广告事项。 第五条 体育信息公司开发经营广告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㈠十一冬会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含独家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有关项目冠名、冠杯,十一冬会大型文体活动、主题活动,专用产品、选用产品、指定服务单位,十一冬会特殊标志(名称、会徽、吉祥物等)专用权使用单位的广告; ㈡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十一冬会有关的国家限制类产品(香烟、烈性酒、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广告; ㈢与十一冬会有关的飞艇、热气球、动力伞等特殊广告; ㈣十一冬会开幕式、闭幕式等大型活动会场内外广告; ㈤十一冬会比赛场馆内外广告; ㈥组委会在机场、车站、广场、道路及大会住地等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 ㈦十一冬会宣传画册、票证、秩序册、成绩册、竞赛指南、记者手册、导游手册、纪念册等印刷品广告; ㈧电视、广播、报刊(含十一冬会会刊)、网站[含十一冬会组委会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媒体上有关十一冬会广告; ㈨其它有关十一冬会广告。 第六条 组委会资源开发部在统筹管理十一冬会资源的前提下,本着资源开发最优化的原则,适时授权有关单项竞委会及比赛场馆进行资源开发。对比赛场馆广告牌位有排他权等特殊要求的,各单项竞委会和比赛场馆必须服从组委会资源开发部统一安排。 十一冬会期间,所有比赛场馆内外包括组委会安排的赞助企业销售和接待专区,均由组委会无偿征用。各单项竞委会及比赛场馆必须确保上述区域在开赛前10天成为无广告区域(原有广告必须拆除或覆盖)。 第七条 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合同约定做好广告的发布事宜。在广告发布期间,不得出现与享有广告排他权的广告客户有利益冲突的广告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广告。对侵犯广告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组委会资源开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 对需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广告,由体育信息公司申请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九条 广告的设计必须按体育信息公司的要求先出小样,经审查后方可安排制作。 第十条 十一冬会的广告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十一冬会组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未经组委会资源开发部同意,擅自利用十一冬会发布广告的单位与个人,组委会资源开发部将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十一冬会组委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zhrt |
![]() |
设为首页 | 联系方式 | 版权所有:第11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网站技术维护:大众报业集团大众网 |